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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来源:朱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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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家属与肇事方在交警队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后,可否再按死亡赔偿金标准要求赔偿)

[案情介绍]2010年某日下午,第一被告张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沿丹大高速公路由丹东向大连方向行驶,追撞同方向本案第二被告王某驾驶低速违反交通标线行驶的大型客车尾部,致辽车中型普通货车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车辆超载且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王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并违反高速公路最低时速规定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第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张某、王某均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李某无责任。” 由于被告张某和被告王某的共同侵权,导致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给死者家属造成身体、精神和经济上一系列的损害后果,死者配偶和子女为维护死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找到了本人。

[本案焦点]本案事实清楚,但在交警队本案受害人与肇事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这对母女俩再要求赔偿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后该母女找到了本人代理此案,本人经过全面了解案情,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令第一、二被告按事故同等责任依法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50000元,丧葬费17153元,合计367153元。又因此次事故肇事车辆在第三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第三被告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通过本代理人在法庭上据理立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法官认可我方观点,本案最终胜诉,法院支持了母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驾驶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第二被告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并违反高速公路最低时速规定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而被告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无责任。肇事大型客车在第三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某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2、第一被告赔偿原告ⅹⅹⅹⅹⅹ元,精神抚慰金ⅹⅹ元。

3、第二被告赔偿原告ⅹⅹⅹⅹⅹ元。精神抚慰金ⅹⅹ元。

据此,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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